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
入会须知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 单位会员: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会:
1. 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批;
2. 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3. 本会理事会根据安徽省科协的相关规定,按会员条件发展会员,并报本会登记备案,统一编码;
4.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并颁发;
5.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不设理事长,采用副理事长值班制,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领导班子成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领导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领导成员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值班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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